(1)行政复议申请途径: 对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及期限: 对国家税务总局清河县税务局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存在异议的,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