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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税务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运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同税务分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分局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运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同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运河区税务局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运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